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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疫情影響下,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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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0-05-25 09:0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在關于合同案件的審理中指出: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xù)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二、已經(jīng)通過調整價款、變更履行期限等方式變更合同,當事人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fā)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四、買賣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者導致產(chǎn)品大幅降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調整價款。(建筑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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