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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舊資質過渡期延長至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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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4-08-01 08:27

  近日,住建部發(fā)布《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24〕36號)。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一、新舊資質過渡期延長至2024年10月31日

  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新舊資質平穩(wěn)過渡,新舊資質過渡期延長至2024年10月31日。

  各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qū)實施細則。

  二、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

  技術負責人是指全面負責檢測機構技術工作的人員,承擔檢測方案等技術文件管理和審核等職責。質量負責人是指負責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人員,承擔全面監(jiān)督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等職責。

  三、未經檢測報告批準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或其授權的簽字人為檢測報告批準人。

  授權的簽字人應取得工程類專業(yè)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應向檢測資質許可地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未經檢測報告批準人簽署的檢測報告無效。

  四、加強檢測資質管理

  1、關于鼓勵合伙企業(yè)申請檢測資質。

  在專項資質認定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shù)量不得超過2項;

  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yè),同一注冊人員和技術人員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shù)量不得超過3項。

  2、關于檢測資質增項。

  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適當優(yōu)化檢測資質增項申請材料,并及時組織專家評審。

  批準后的增項資質有效期與已取得的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

  3、關于檢測項目和檢測參數(shù)。

  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在《資質標準》基礎上,增加可選檢測項目及可選檢測參數(shù),并明確辦理程序。

  檢測參數(shù)對應多種檢測方法的,檢測機構在申請檢測資質時,可申請審查一種或多種檢測方法,并按照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業(yè)務。

  4、關于檢測機構合并和分立。

  檢測機構合并、改制的,可承繼原檢測資質,但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

  檢測機構分立、重組的,承繼原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應申請重新核定資質;其他檢測機構按首次申請資質辦理。

  5、關于檢測經歷認定。

  檢測經歷自首次取得檢測資質之日起計算。

  已按原資質標準取得專項資質的檢測機構,申請重新核定該專項資質時,不考慮檢測經歷。

  6、關于檢測機構人員變更。

  檢測機構人員變更影響其符合資質標準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檢測資質許可地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電子證照等方式,動態(tài)核查檢測機構人員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注冊關系等情況。

  五、關于虛假檢測處罰

  發(fā)現(xiàn)存在出具虛假檢測數(shù)據或檢測報告等違反《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應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得延續(x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檢測人員存在出具虛假檢測數(shù)據或虛假判定結論的,應責令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存在虛假檢測行為的檢測機構及人員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檢測機構及人員,堅決依法依規(guī)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場。(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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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網安備?34019202000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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